时间: 2019-06-12 08:57:00
栏目: 综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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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,规范办学行为,维护教育公平,完善教育督导工作机制,健全教育督导工作制度,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校的监督指导,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《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》、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《江苏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规程(试行)》,结合我区实际,制定本工作规程。
第二条 挂牌督导是指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(以下简称督导室)为区域内每一所普通中小学设置责任督学,对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。
第三条 督导室依托现有责任区,按每2名责任督学负责4-5所学校的标准配备,由责任督学连片对学校实施督导。
第四条 督导室按市督导部门要求统一制作标牌。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、照片、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,同时标明督导学校联系方式,在校门外显著位置予以公布,并通过校信通、校园网等方式,告知学生家长和学校教职员工。
第二章 责任督学聘任
第五条 责任督学由督导室聘任,颁发督学证,实行注册登记,直接管理。
责任督学应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。
(二)熟悉教育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、政策,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。
(三)坚持原则,办事公道,品行端正,廉洁自律。
(四)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,从事教育管理、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,工作实绩突出。
(五)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口头及书面表达能力。
(六)身体健康,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。
责任督学主要从在职和退任的行政领导、教研人员、校长中遴选,兼顾小学、初中和高中各个学段。
第六条 实行责任督学定期交流制度,责任督学负责片区学校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。
第三章 责任督学基本职责及工作程序
第七条 责任督学基本职责:
(一)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。
(二)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。
(三)广泛倾听学校师生、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,受理、核实相关实名举报和投诉,及时向区教育局、督导室报告并督促学校及时整改。
(四)涉及到区政府其他部门的问题,应及时向督导室提出书面报告。
第八条 责任督学主要工作事项:
(一)督导校长及领导班子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、学校校务管理制度执行和落实情况。
(二)督导招生、收费、择校情况。
(三)督导课程开设和教学情况。
(四)督导学生学习、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。
(五)督导教师师德(特别是有偿补课、有偿家教)和专业发展情况。
(六)督导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,学生交通安全情况。
(七)督导食堂、食品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。
(八)督导教育装备、体育场地、师资配备等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情况。
(九)督导区域内教育重大改革和重点工作落实情况。
(十)督导校风、教风、学风建设情况。
(十一)督导室委派的其他事务。
第九条 责任督学进校督导工作程序:
(一)出示督学证。
(二)依照相关程序了解情况,开展督导。
(三)认真填写督导记录。
(四)向学校反馈相关督导情况。
(五)五个工作日之内向督导室报告督导情况,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。
(六)30日之内对学校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督导。
第四章 责任督学督导方式和工作要求
第十条 责任督学可采取随机巡查课堂、查阅资料、列席会议、座谈走访、问卷调查、校园巡视、点评反馈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督导,也可根据师生、家长或社会有关人士的意见,对反映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督导。
第十一条 责任督学对挂牌学校实施督导每月应不少于一次,每所学校的工作时间不少于半个工作日。视情况可随时对学校进行督导。
第十二条 责任督学应将督查情况形成反馈意见,在督导当天向被督导学校领导反馈初步督导意见,学校领导可以进行申辩。
第十三条 责任督学发现安全、稳定隐患等重大问题,应及时了解情况,向学校提出整改建议并立即上报督导室。
第十四条 责任督学要依法督导,客观公正,廉洁自律,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形要实行回避。
第五章 工作制度
第十五条 记录报告制度。责任督学在督导过程中,必须按统一的文书格式做好听课、访谈、约谈、巡查、查阅资料等工作记录,并以书面形式向督导室报告,并按规定严格保密有关信息。
第十六条 常态巡察制度。责任督学进入学校事先不通知、不打招呼,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,在常态下巡察。
第十七条 跟踪整改制度。针对挂牌督导中发现的突出问题,及时下发“挂牌督学随机督导整改通知书”,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,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。
第十八条 工作例会制度。督导室应定期召开责任督学工作例会,听取工作汇报,了解工作动态,交流工作经验,梳理相关信息,形成会议纪要,并定期编发督导通报。
第十九条 培训交流制度。对新任责任督学进行入职培训,对在职责任督学进行定期培训、集中培训,并选派骨干责任督学参加国家、省组织的各类督学培训和交流活动。
第二十条 编号销号制度。建立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的工作台账,对问题、典型经验和合理建议等进行编号。对问题整改、典型推广和建议落实情况实行销号。
第六章 工作保障
第二十一条 学校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,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督导工作所需要的资料档案,以保证督导的顺利进行。
第二十二条 督导室要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。
第二十三条 督导室应对责任督学的交通、通讯、误餐、住宿、培训等给予一定的补贴,责任督学的工作经费列入区级预算予以保障。
第七章 责任督学考核
第二十四条 督导室要制定责任督学工作绩效考核办法,按年度实施考核。考核结果分优秀、称职和不称职三个档次。
第二十五条 对考核结果为“称职”的责任督学,予以续聘;对考核结果为“不称职”的责任督学予以解聘;对考核结果为“优秀”的责任督学,给予表彰奖励。
第八章 问责机制
第二十六条 对在工作中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,或者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上报的责任督学,视不同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、取消督学资格、党纪政纪处分,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二十七条 对拒绝、阻挠责任督学依法实施督导和对督学提出的问题整改不力的学校,由区教育局、督导室领导进行督导约谈。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,按规定启动问责机制,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九章 督导结果运用
第二十八条 督导室每月应对责任督学的督导报告进行汇总整理,特别是对责任督学发现的问题、推荐的典型和提出的建议等情况,每月向区教育局进行通报。
第二十九条 区教育局要将责任督学的督导结果作为对学校的阶段综合评价、评优表彰、干部任免调整、问责主要负责人等的重要依据。对工作积极创新,工作成效显著的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第十章 附 则
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